业务介绍
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出口低技术含量和一般机电产品、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船舶以及农产品、文化产品等其他经批准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1.低技术含量和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机电产品,对借款人在产品出口的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
2.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设备、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及高新技术产品和“两自一高”产品,对借款人在产品的采购、生产、运输、销售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项目(含软件项目)的研发、场地及设备租用、材料采购、人员工资、税费支出、技术鉴定等环节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提供设备的,适用本要求。
3.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关键船用设备、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对借款人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远洋船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内销视同出口。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确保在进出口银行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于集团企业子公司出口业务时,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如借款人可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以银行、战略客户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级;相关实施方案有特殊规定的,以实施方案为准。
3.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4.在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5.项目经我国及项目涉及的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如涉及);
6.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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